一、从法律规定上看,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合伙企业法》表述的均是“出资”,未表述“注册资本”。
二、从营业执照上看,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表述的是“认缴出资额”;公司的营业执照表述的是“注册资本”。
因此可知,合伙企业出资额不等同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