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a最近在处理业务时候总结了几点香港税务疑难点。
1、根据香港股息免税政策,如果一家香港公司向另一家设立在香港的控股股东分红派息,其分红或股息是否不需要缴税?
答复:不用。香港没有二重征税,香港公司给股东分红和股息不需要缴税。
2、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果香港公司向设立在大陆的控股股东分红派息,其分红或股息是否仅需在大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答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是差额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如果该公司没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所以这个会计入国内公司的收入,国内公司盈利后按照国内公司适用的税率来缴纳利得税。
3、香港公司收到国外控股子公司的分红或股息,是否因为属于来自香港境外的收入而被免税?
(根据法官or税务局or投资署口径?)
如“否”,需要在香港缴纳的税款类型?税率?
答复:因为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这点应该是不用进行纳税。
4、如果一个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投资,收到旗下控股子公司的分红或股息,是会被认定为“股息”还是“利得”?
(缴税还是不缴税)
答复:如果旗下控股子公司也是香港的,是不用缴税。如果是境外的子公司,理应按照子公司所在国家的规定,看要不要交预提税,然后再分红回来。
根据政策,香港公司要是一家本地的企业(以公司是否有获得香港居民企业身份证明书为判定)才能享受差额缴纳所得税。
如果香港公司没有获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情况下给国内公司进行分红或派息,这部分会计入国内公司收入,国内公司盈利后按照国内公司适用的税率来缴纳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