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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标准》
DB11/T 1743—2020
本标准共分 10 个章节: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设目标;5.总体设计;6.建筑与小区;历史文化街区;8.城市道路;9.城市绿地与广场;10.城市水系以及附录。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城市发展建设工作中,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规范和系统化推进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工程设计。
1.0.3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0.4海绵城市建设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海绵城市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0.2绿色设施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城市降雨径流的设施。
2.0.3灰色设施
传统的较高能耗的工程化排水设施。
2.0.4 雨水控制与利用
削减径流总量、峰值及降低径流污染和收集回用雨水的总称。包括雨水滞蓄、收集回用和调节等。
2.0.5源头减排
雨水降落下垫面形成径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统之前,通过渗透、净化和滞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产生、减排雨水径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
2.0.6 生态空间
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
2.0.7 生态控制线 ecological control line
为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2.0.8 排水分区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
2.0.9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指年降雨总量控制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留、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10雨水渗透
在降雨期间使雨水分散并渗透到人工介质内、土壤中或地下,以增加雨水回补地下水、净化径流和削减径流峰值的措施。
2.0.11雨水调蓄
在降雨期间调节和储存部分雨水,在降雨后再排至下游排水系统、受纳水体或污水处理厂,以削减径流峰值或径流污染的措施。
2.0.12 下凹绿地
高程低于周边地面或路面,具有滞蓄渗透和净化径流雨水功能的绿地。
2.0.13生物滞留设施
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2.0.14植草沟
又称植被浅沟,用来收集、输送和净化雨水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其他海绵城市建设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的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2.0.15植被缓冲带
指坡度较缓的植被区,经植被拦截和土壤下渗作用减缓地表径流流速,并去除径流中的污染物。
2.0.16 生态护岸
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指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
2.0.17 城市水系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2.0.18生态岸线
模仿自然岸线具有的“可渗透性”特点,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一般指河湖常水位与管理范围线之间的范围。
2.0.19 管控单元
为便于规划管理、考核和实施,结合规划区域、规划阶段、排水流域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街区、片区等),将海绵城市规划范围划分形成的基础片区。
2.0.20城市水体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邓自然或人工水体。
3 基本规定
3.0.1海绵城市建设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绿色设施和灰色设施相结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实施。
3.0.2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并应根据建设管控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海绵城市专篇设计应包括规划指标、建设目标等内容,具体参考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3.0.3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由建筑、风景园林、道路、给排水、水利、环境等专业的融合、协调。
3.0.4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新建区应尊重原始地形地貌和自然生态格局,落实海绵城市的控制指标;建成区应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排水防涝、水环境质量等现状问题,统筹城市更新、环境改善、生活设施完善等整体建设。
3.0.5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管控单元为基础,注重连片化效应,杜绝碎片化建设。对近期难以达到海绵城市设计目标的区域,可先进行易涝点等治理,再行整体改造,分阶段达到目标。
3.0.6 当利用绿地作为滞蓄设施时,引入绿地的径流雨水不得对绿地内植被生长造成污染影响。
3.0.7合理安排竖向,宜优先利用洼地、水系、绿地等,科学布局排水设施。形成安全、绿色的径流组织,充分发挥雨水源头滞蓄、下渗作用,构建蓄排平衡的城市竖向格局。
3.0.8 具有特殊污染、冻土、膨胀土等特征区域,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人员安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4 建设目标
4.1一般规定
4.1.1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的确定应坚持根据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多重需求和可达性。
4.1.2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按规划要求明确设计内容及指标,宜就地解决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原则。
4.1.3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理念制定目标与指标。
4.1.4源头减排应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径流污染控制率为指标。
4.1.5过程控制应以提高管网的排放标准为目标,改造项目还应包括雨污混接及雨污分流改造等内容。
4.1.6 系统治理以水生态、水环境和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为目标。内容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岸线恢复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等。
4.1.7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以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根据。综合考虑开发强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从整体角度统筹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的可实施性。
4.1.8海绵城市建设不得降低雨水管渠排水设计标准,应结合城市更新逐步实现管网的提质增效建设。
4.1.9根据城市内涝防治体系各系统对应的降雨频次和强度不同,源头减排系统对应高频次小降雨,管渠系统对应中等降雨,行泄通道及河湖蓄洪对应小频次暴雨。各系统应相互衔接,合理布局。
4.1.10 历史文化街区不宜设置控制指标,应以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为前提,主要解决局部积水、管道错接与径流污染问题。
4.2 源头减排
Ⅰ 年径流总量控制
4.2.1不同用地性质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综合考虑区域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现状、开发强度等因素确定,取值范围宜为50%~90%,并不应低于表4.2.1。
表4.2.1 不同类别用地项目雨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表
注:1、项目按规划用地分类。
2、“—”表示不作硬性指标要求,应充分利用空间实施源头减排。
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地下空间等因素密切相关。绿地率高、建筑密度低的建筑与小区应适当提高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
4.2.2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现状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4.2.2取值。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
注:数据来源于《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DB11/T969-2016)。
Ⅱ 径流污染削减
4.2.3各类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于径流污染物的削减率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年径流污染去除率(SS 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 SS的平均去除率。不同设施对 SS 的去除率可按表 4.2.3 取值。
注:1 转输型植草沟取低值,转输兼入渗型植草沟取高值。
2 打孔渗透管(沟)取低值,开孔率越高值越大,软式渗透管取高值。
4.2.4径流污染削减控制要求应依据海绵专项规划确定,并应根据管控单元及项目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
4.2.5建筑小区雨污混错接改造率应为 100%,规划雨污分流区域的老旧小区改造时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Ⅲ 径流峰值控制
4.2.6在雨水管渠及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项目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建设前的水平,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 0.5;
2 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 0.4;
3 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4.3 过程控制
4.3.1在雨水排水管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强度下,不应出现积水现象。
4.3.2雨水管渠标准应满足排水规划要求,并不低于表 4.3.2-1 及表 4.3.2-2 的规定。
注:1 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 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注:1、表中包含下凹桥区雨水泵站重现期;
2、表中特别重要道路指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
3、对于现状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及泵站的单项改造工程,应对其设计重现期进行分析论证。如按表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需对桥体结构进行重大改造,投资巨大时,则可在表中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计重现期,并通过其他措施,使其防涝标准满足要求。
4.4 系统治理
I 生态空间及生态岸线
4.4.1应尊重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根据城市规划的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线要求,保护天然水域,保护并恢复自然地形地貌和山水格局。不得侵占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并应符合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控严格遵守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控要求。
4.4.2城市规划区内除生产性岸线及必要的防洪岸线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水体的生态性岸线率不宜小于 70%。
II 城市水环境质量
4.4.3海绵城市建设后,汇流区域水体水质不应劣于建设前;旱季下游断面水质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质。
4.4.4河、湖、库水质应满足北京市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4.5城市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2 无污水直排;
4.4.6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人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 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3 控制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不得使所对应的受纳水体出现黑臭;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均不应小于 50%,且处理设施悬浮物排放浓度的月平均值不应大于 50mg/L。
III 城市内涝防治
4.4.7 在内涝防治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条件下,不发生内涝。
4.4.8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北京市防洪排涝规划、区域类型、积水影响程度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按表 4.4.8 取值。
注:1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上表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
治等措施;
2 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4.4.9在上位专项规划的年限内,逐步消除建成区内积水点。
5 总体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统筹,各系统之间应相互衔接。
5.1.2建设项目应采取源头控制、溢流排放等措施,注重雨水滞蓄空间及径流排除并与周边公共设施相衔接;雨水管渠系统应保证接纳和转输雨水,并达到相应标准;排放水体或调蓄空间应有消纳排水区域雨水的能力。
5.1.3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注重绿灰结合并应与竖向、绿化、景观、建筑相协调。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和设施,通过优化竖向,合理组织雨水的汇流、调蓄、处理、利用和排放。
5.1.4场地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自然水体保护。场地内原有自然水体、湿地、坑塘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宜保留和利用。不得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体的竖向关系,应维持原有水文条件,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和防涝安全。
5.1.5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利于径流汇入设施。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雨水径流汇入绿地内的海绵设施。
2 满足防涝系统的需求,并与城市排水防涝系统衔接;
5.1.6应结合竖向设计合理划分汇水分区,应遵循分散为主,集中为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源头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5.1.7雨水径流组织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当汇流距离较远或仅凭竖向无法保证有效汇流时,宜优先选择植草沟、线性排水沟等设施将地表径流导流至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2 海绵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放设施,并与雨水管网和排涝设施有效衔接。
5.1.8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对各排水分区控制指标进行复核,确认是否满足管控单元的指标要求,具备条件时宜采用计算机模拟分析。
5.1.9 海绵城市源头控制措施应通过溢流排水与外排设施衔接,雨水外排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规划标准,外排水总量、峰值流量不应大于开发建设前水平。
5.1.10海绵城市设计应确保人员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不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等产生不利影响;
2 设施设计不应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对卫生环境产生危害;
3 污染严重的工业区、加油站、传染病医院等区域,不应采用渗透设施,避免对地下水体造成污染;
4 当利用城市水体、城市绿地及不与地下室相连的下沉式广场等空间作为滞蓄空间时,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
5 利用绿地作为滞蓄设施时,应对引入的径流进行沉淀、过滤等截污措施,防止对绿地内植被生长造成影响;
6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和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严禁设置入渗设施。
5.2 指标分解
5.2.1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应以管控单元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排水分区梳理问题并进行指标分解。
5.2.2 应根据系统治理的原则,因地制宜,从排水分区整体统筹考虑海绵建设的可实施性,在建成区宜利用公共空间解决重点问题,避免过度工程化和大拆大建。
5.2.3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应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或区域海绵城市系统化建设方案指标要求。未进行海绵城市系统化方案编制的区域,宜先进行区域海绵城市系统化方案编制工作,按海绵城市建设分配指标进行项目设计工作。
5.2.4应对各赋值分区控制指标进行计算复核,确认是否满足整个管控单元的指标要求,具备条件时可采用专业软件进行计算校核。
5.3 设计计算
5.3.1控制雨水径流总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所需控制的雨水径流总量:
建设用地内应对雨水径流峰值进行控制,需控制利用的雨水径流总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水文及降雨资料具备时,也可按多年降雨资料分析确定。
式中 W——需控制及利用的雨水径流总量(m3);
——现状雨量径流系数;
——控制径流峰值所对应的径流系数,应符合当地海绵规划控制要求;
——设计日降雨量(mm)。
2 计算现状综合径流系数 :
综合径流系数宜按表5.3.1-1采用,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下垫面种类
加权平均计算:
3 根据本项目的控制指标,确定改造完成后达到的径流系数和设计降雨量 。
5.3.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采用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模型模拟进行核算。
5.3.3项目对应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总设计调蓄容积可采用容积法进行计算。
5.3.5 年径流污染总量去除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源头减排设施对 SS 的平均去除率。城市或开发区域年 SS 总量去除率,可通过不同区域、地块的年 SS 总量去除率经年径流总量(年均降雨量×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汇水面积)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6 建筑与小区
6.1 一般规定
6.1.1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源头减排,需满足规划关于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的控制要求。(目标)
6.1.2建筑与小区设计应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应采取:屋面雨水断接至绿地、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透水路面及溢流排水等措施消纳、净化雨水。
6.1.3纳入规划指标的蓄水空间及新增水体应报规划核定并纳入规划管理。
6.1.4老旧小区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应消除内涝、雨污混接、错接等问题;当市政管道为分流制时,老旧小区及城市更新还应包括雨污分流改造。低洼区域应消除内涝。
6.1.5新建项目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规划方案应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6.1.6建筑与小区在建设或改造前应对项目存在的涉水问题及市政条件进行调查调研,必要的调查内容可参见附录 D。
6.2 总平面与竖向
6.2.1总平面图应包括下垫面空间布局;地下建筑范围及覆土厚度;地形与周边道路、河道、山体等的高程关系等基本条件内容。
6.2.2技术经济指标应明确海绵相关指标及对应的数据;明晰蓝绿控制线等规划条件的要求。
6.2.3竖向设计应通过确定安全的地面标高,合理的地面坡向确保安全及控制排水方向,使屋面、路面雨水排至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最后溢流至雨水管网系统。
6.2.4 按照地面标高形成的汇水分区结合其它功能统筹布置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根据规划管控要求定位并注明其规模,用于滞蓄雨水的水体、凹地、绿地、水池等设施应有标高及做法。
6.3 雨水径流控制
6.3.1应根据项目调研存在问题确定采用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形式。
6.3.2 根据规划指标确定项目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规模和总容积并核算是否满足要求。
6.3.3按照雨水控制与利用要求设计雨水系统,确保雨水经过滞蓄、净化后排至雨水管渠系统。
6.3.4建筑屋面应采用对雨水径流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宜采用绿化屋面。
6.3.5硬化屋面雨水应消除初雨污染后排放,住宅及办公建筑应采取立管断接至绿地、大型公共建筑屋面雨水宜经调节沉淀池后排入雨水管渠。
6.3.6 宜采取下凹绿地、植草沟等绿色生态设施滞蓄和转输雨水。
6.3.7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排水面高程应确保雨水的排出及蓄水空间的容积;数量及间距满足排水量及径流要求;硬化路面雨水口宜设置在绿地内或采取净化措施,生物滞留设施或下凹绿地内雨水口应在高处或周边垫高。
6.3.8 合理选择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
1 绿地率较高的区域,应优先利用绿地的入渗和滞蓄作用实现海绵目标;
2 绿地率低、建筑密度高的项目,应优先通过屋面雨水间接排放、地面透水、减硬增绿、分散调蓄等措施;
3 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调蓄功能;人工湖景观区域宜建成集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水体;
4 当采用源头分散设施无法满足控制要求时,可在排水下游较开阔的区域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当有雨水回用需求时,调蓄设施容积还应满足雨水回用的要求。
6.3.9雨水调蓄设施包括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和下凹绿地、雨水罐、雨水调蓄池等,
6.3.10 雨水调蓄池可釆用室外地埋式蓄水模块、硅砂砌块水池、混凝土水池等。
6.3.11地势低洼区域应采取防洪排涝设施,同时应防止周边客水汇入,防洪排涝措施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要求。
6.4 道路与绿地
6.4.1符合透水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庭院等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6.4.2景观水体、草坪和低洼地应做好雨水进入、调蓄、溢流等设施,低洼绿地的种植应兼有净化和耐淹功能。
6.4.3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办公及教育建筑的上人屋面等宜建成绿化屋面。既有建筑硬化改造为绿化屋面时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和加固。
6.4.4屋面雨水断接时应先散排至建筑周边绿地、高位花坛等设施。
6.5 既有片区改造
6.5.1 应根据多规合一平台为基础,根据城市更新和拆迁新建等建设计划,以解决重点问题为目标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城市涉水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项目的系统性、落地性。
6.5.2既有片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先进行系统化方案设计,以排水分区和管控单元为研究对象,进行问题分析及指标核算,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规划建设项目解决区域问题。
6.5.3应根据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不同类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更新要注重消除易涝点、管网疏通及修复、污水收集率达标;分流制排水区域逐步实现源头的雨污分流改造;根据上位规划,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改造。
2 老旧小区改造应重点解决积水、排水功能缺失、雨污水混接、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达到海绵指标要求。
3 既有公建改造应根据项目计划按照海绵指标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
7 历史文化街区
7.1 一般规定
7.1.1历史文化街区海绵城市建设应以问题为导向,并应解决现有雨天积水、雨污合流、管道老化、市政条件不完善等问题。
7.1.2历史文化街区海绵城市建设宜结合街区有机更新、危房改造、房屋修缮、市政配套完善、环境整治等同步实施。
7.1.3 历史文化街区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恢复和保护古代的排水文化和河湖水系。
7.1.4街道、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7.1.5 对街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B11/T 692的规定。并应根据实际条件,统一设计,为分期、分步、近远结合、先地下后地上施工创造条件;
2 应注意道路标高控制,不得出现新的低洼院;
3 应注意维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市政井盖、雨水篦子应样式简洁、协调,采用与地面铺装相谐调的色彩和材料,有条件时可做隐蔽处理。
7.2 本底分析
7.2.1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环境进行现场勘查,调研街区周边建筑的建设年代、院落修缮情况、居民生活需求、现状街区下垫面情况。
7.2.2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现场勘查,调研街区道路下的管线种类、地上管线种类及设施情况、现状排水方式、地下管线敷设情况等。
7.3 总平面与竖向
7.3.1宜结合城市更新、环境治理等梳理并恢复历史空间格局,增加道路和院落的绿地和透水性。
7.3.2竖向设计应在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存前提下进行,不应对其造成影响。
7.3.3竖向设计应注重解决存在的积水点,保证雨水顺利排放。通道狭窄区域,采取地表流排除雨水时,应与院落衔接,不得出现倒坡。
7.4 海绵适宜性改造
7.4.1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区应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餐厅含油废水应经过隔油、卫生间等生活污水应接化粪池后接至排水管。
7.4.2 院落式历史文化街区,宜以院落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雨水滞蓄,减少外排水量。
7.4.3雨污分流改造设计时应充分了解现状管线及周边建筑情况,综合评估扰动现状管线的必要性,在充分论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管线排布和设计。
7.4.4 院落内及街坊路宜采用透水路面,道路边绿地及树池宜为下凹式。
7.4.5屋面雨水宜断接至绿地或雨水沟。
8 城市道路
8.1 一般规定
8.1.1城市道路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目标应以削减地表径流与控制面源污染为主、雨水收集利用为辅。
8.1.2城市道路海绵城市系统设计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道路周边绿地空间及道路空间设置海绵设施。
8.1.3城市道路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不应降低道路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系统设计降雨重现期标准外,尚应满足规划确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2 应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之协调;
3 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注重节能环保和经济效益;
5 系统及单项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的规定。
8.1.4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篇(章);
2 重要区域城市道路需单独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报告,并应与城市内涝防治相衔接。(条文解释重要道路)
8.2 总平面与竖向
8.2.1 道路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和标准断面、市政雨水系统布局等,充分利用既有条件合理确定源头减排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城市道路雨水径流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和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排入道路源头减排设施内。
2 道路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位置的一侧,当道路设置超高时,雨水设施应按道路超高坡向的位置设置,保证道路安全行驶。
3 红线外绿地、机非、人非绿化隔离带中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等雨水调蓄或渗透设施;
4 高架下绿化隔离带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或雨水回用设施,高架道路雨水通过雨水回用设施处理后,可用于绿化灌溉;
8.2.2海绵城市道路采用生态排水的路段,雨水口作为溢流排放设施应设置在源头减排设施内,并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有效衔接。
8.2.3海绵城市道路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车行道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8.3 雨水径流控制
8.3.1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
2 人行道设置的树池,宜采用生态树池,宜将相邻的树池通过人行道透水铺装、人行道下方铺填专用种植土等方式连接形成连续的海绵体;
8.3.2 城市道路红线外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线外绿地的设计应与道路设计相协调,在满足其本身景观、游憩功能的前提下,营造有利于道路和绿地雨水滞蓄的地貌和竖向空间,因地制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湿塘等设施;
2 人行道、专用非机动车道应结合红线外绿地的标高设计雨水通道,确保道路径流汇入绿地中滞蓄缓排。
8.3.3城市道路濒临河道时,路面径流宜通过地表漫流或暗渠等形式排入河道。宜在道路与河道之间设置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等措施,控制径流量、径流污染和径流峰值。
8.3.4道路与广场可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生态树池、雨水调蓄设施、植被缓冲带等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
8.3.5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宜通过土壤改良来增加其入渗率。采用生物滞留设施收集道路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和专用非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应采用下凹式设计,使人行道和专用非机动车道分别坡向绿化隔离带,并宜将雨水口设置于下凹式绿化带中。
2 根据绿化相关规划要求和生物滞留设施占地需求,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的机非绿化隔离带宽度宜大于 1.5m;
3 当绿化隔离带规划种植乔木时,不应设置生物滞留设施,但绿化隔离带两侧立缘石顶部标高宜高于绿化种植土 5cm~10cm;
4 机非绿化隔离带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段设置,设施宽度应根据道路机非隔离绿化带宽度确定,每段长度应根据服务道路的径流控制要求确定;
5 道路立缘石应设置开口、开孔形式或间断设置,以来满足雨水通过立缘石流入绿化带的要求。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或间断设置的距离应根据汇水量计算确定,立缘石处宜设置消能、净化等设施。
8.3.6高架下绿化带内设置生物滞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下绿化带宽度宜大于 2.5m;
2 宜采用局部下凹形式,在绿化带沿道路方向的两侧保留一定宽度高势绿地,中间部分下凹设置生物滞留设施,处理经雨落水管收集的高架道路路面雨水。
8.3.7 透水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文、地质、气候环境等因素,并结合雨水排放和利用要求,并应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
2 透水沥青路面分为表层排水式、半透式和全透式,新建、改建城市高架道路宜选用表层排水式;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广场宜选用全透式,轻型荷载道路可选用半透式;
3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砖路面可分为半透式和全透式,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广场宜选用全透式;轻型荷载道路可选用半透式;
4 透水路面结构和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 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的相关规定;
8.3.8 生态树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宜以木本植物为主,种植土深度不应小于 1m;
2 盖板应为透水材料,其顶面标高不应高于人行道铺装面层标高;
3 宜采用符合行道树种植的要求和入渗要求的土壤;
4 生态树池底部应设置砾石排水层,砾石排水层孔隙率宜为 35%~40%,有效孔径宜大于 80%。砾石排水层中应设置管径为 100mm~150mm 的排水盲管,并由土工布包裹。
8.3.9没有条件作源头减排设施的路段,雨水口应采用设置截污装置。
8.3.10城市道路海绵改造设施的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的原则,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关海绵专项规划提出的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8.3.11城市道路海绵改造应以问题为导向,优先治理道路易涝点。道路地面雨水应采取可靠的排水措施。
8.3.12城市道路海绵城市改造应满足区域防洪排涝规划要求,并应结合城市道路市政改造、管线更新等优先进行雨污管线分流改造。
8.3.13当利用城市道路分隔带布置海绵设施时,立缘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需求。立缘石开孔尺寸及布置间距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应采用路面初期雨水弃流或有效过滤设施,防止初期雨水径流污染对植被造成的污染冲击影响。
8.3.14 设置海绵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抗旱等能力较强的植物。
8.3.15在海绵城市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规定执行。
8.3.16 海绵型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相关规定。
8.4 雨水调蓄排放
8.4.1 与道路排水系统结合设计的雨水调蓄设施,上下游排水系统应保持顺畅。
8.4.2 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建设的雨水调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结合道路周围洼地进行雨水调蓄;
2 应与市政工程管线设计综合相协调;
8.4.3在易发生积的路段,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空间建设调蓄设施。
8.4.4 郊区公路经过或穿越水源保护区,应在公路两侧或排水系统下游修建雨水应急处理及储存设施。雨水应急处理及储存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防止污染雨水与事故情况下泄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地的功能;
2 可采用开敞式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00m3;
3 便于养护和检修。
8.4.5下凹桥区的排水形式应采用强排与调蓄相结合的方式。
8.4.6雨水口设置应满足下凹桥区雨水重现期标准,数量应采用1.5~3.0的安全系数。
8.4.7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极易形成城市积滞水点,排水形式应采用强排与调蓄相结合的方式;下凹式路段应设置醒目的水位警示与导行标识。
8.4.8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结合立交雨水泵站集水池建设;
2 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按立体交叉道路汇水区域内7~15mm降雨量确定;
3 雨水调蓄设施内应设小型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宜采用潜水泵,且不宜少于两台;
4 雨水调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h,且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排水能力。
8.4.9设有雨水调蓄设施的地下空间或综合管廊,应有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且出地面构筑物的敞口部位应高于周边设计地坪0.3m以上,并应考虑防淹措施。
8.4.10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道路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宜分散设置;
2 有调蓄设施处宜合建;
3 弃流水宜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 弃流设施宜有除砂措施。
9 城市绿地与广场
9.1 一般规定
9.1.1应保护现有绿化建设成果,及场地内的古树、名木、大树。
9.1.2 绿地与广场接纳客水的水量,应根据上位防洪排涝专项规划确定。应严格保护历史名园、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等历史遗存,历史名园、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不接纳客水。客水应及时错峰排放,保障场地安全。
9.1.3 绿地与广场承担区域性防洪排涝功能时,其标高应低于周围汇水地区,并应设置地表或者地下雨水通道。
9.1.4绿地以外区域的雨水与广场的雨水径流进入绿化用地前,应满足相关水质要求,并对绿地雨水消纳能力进行评估测算,在不影响绿地自身功能的前提下,采用有组织方式传输。
9.2 总平面与竖向
9.2.1总平面设计空间布局应遵循自然渗透原则,满足功能基础上尽量减少硬化面积,不宜建设大面积连片硬化地面或地下建筑。
9.2.2广场竖向设计应与周边道路、建筑衔接,使雨水按设计排除。下沉式广场应满足暴雨时客水不进入的要求。
9.3 雨水径流控制
9.3.1当绿地作为雨水调蓄入渗设施时,应对土壤进行评估、保护与改良,以实现雨水控制利用与城市绿地生态、游憩与景观综合目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壤的理化性状应符合当地有关植物种植的土壤标准,并满足雨水渗透的要求。对绿地内原有适宜栽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对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进行有效的改良。
2 在保证土壤肥力的基础上,绿地土壤改良应增加土壤的入渗率,保证雨水入渗速度和入渗量。一般绿化种植,其表层土壤入渗率(0cm-20cm)应不小于
;若为雨水滞缓、渗透或净化设施,其土壤入渗率应在
之间,确保绿地积水在设计时间内排空。
9.3.2广场排水标准不应小于周边道路排水标准,应采取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滞蓄、净化雨水。
9.3.3集中调蓄设施及相关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安全疏散措施。
9.4 绿化用地
9.4.1雨水设施应用于海绵城市绿地,可提升绿地的海绵功能。绿色雨水设施主要包括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和绿色屋顶等。雨水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周边地表高程、管网系统相衔接,使雨水可通过重力流入或排出设施。
2 绿色雨水设施应与绿地要素统筹设计,地形坡度应与场地地形顺畅连接,在满足径流控制容积的同时,形成连续的微地形空间和近自然植被栽植区。
3 雨水塘、雨水湿地等雨水设施,应对进出水通道、调蓄空间、土壤介质、溢流口、导排层等进行设计,并保证暴雨时雨水可通过溢流口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9.4.2植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择乡土植物,以及抗逆性强、耐粗放管理的植物种类,应避免多毛、多果、多流胶、多病虫害的植物。
2 在土壤渗透性差、盐碱地、寒冷地区、坡地等特殊条件下,应选择耐水湿、耐盐碱、耐寒、抗冲刷或耐干旱瘠薄的植物品种。
3 与道路广场、水体交接缓冲带植物应选择根系发达、覆盖度高的植物,增强缓冲带的净化能力和抗冲刷能力。滨水绿地应根据立地条件合理选择既耐旱又耐水湿植物;道路植被缓冲带,宜选择具有较强抗污染、抗粉尘、耐盐碱等综合抗逆性强的植物。
9.5 广场
9.5.1广场宜采用透水材质或结构性透水做法。
9.5.2为充分利用广场调蓄作用,广场宜作为调蓄空间接纳周边雨水,其下沉深度应根据汇水面积、设计降雨量确定,同时下沉广场设强排系统。(条文解释应解释微下沉与道路等竖向关系)
9.5.3应充分利用广场周边绿地,结合广场竖向,将广场雨水排至绿地内进行消纳和滞蓄,必要时可通过增设线性排水沟方式增强排水。
9.5.4 当广场周边无绿地时,可通过在广场下方或周围设置雨水调蓄池方式将雨水进行集中调蓄。
10 城市水系
10.1 一般规定
10.1.1城市水系建设应在满足防洪排涝功能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10.1.2 应优先保护区域内原有城市水系自然生态,尊重自然本底,提升城市水系在雨洪调蓄、雨水径流净化、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促进生态良性循环。
10.1.3城市水系设计应统筹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需求。在枯水期应保证河流水系的基本生态水量;汛期应保障标准内洪涝水的安全排泄。
10.1.4应根据城市水系的功能定位、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水系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相关规划提出的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10.1.5城市水系设计应满足洪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并应根据植被对河道糙率的影响,选择适宜的河底、岸坡植被或护砌形式。
10.1.6 城市水系海绵建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中的规定。位于蓄滞洪区的河道、湖泊、滨水低洼地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现行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中的规定。
10.2 总平面与竖向
10.2.1 城市河湖应保持原有自然的形态,宜宽则宽、宜弯则弯,不宜裁弯取直。
10.2.2 在平面及竖向设计应注重与上游城市雨水管道系统和下游水系的衔接关系。
10.2.3 应综合考虑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结合源头及过程中海绵措施对径流总量及洪峰流量的控制,合理确定城市河湖的基本生态水位、正常蓄水位、汛限水位、设计水位、堤顶高程等特征水位。
10.3 河湖断面
10.3.1城市水系包括城市河流、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海绵城市设计应包括水生态岸线、河湖调蓄、水质控制等。
10.3.2 水生态岸线,又称生态滨水带,包含堤外绿地、堤顶、堤坡、滩地和水陆过渡空间:
1 堤外绿地空间,应建设植被缓冲带;滨水带步行道与慢行道应满足透水铺装率不低于 70%的要求;滨水带内的管理建筑物应符合绿色建筑要求;除特殊要求外,措施同城市绿地相关规定;
2 堤顶空间,在保证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堤顶道路应参照城市道路进行海绵设计;堤顶道路两侧应设置路肩并种植绿植,路肩宽度不宜小于 1m;应避免路面雨水漫流冲刷河道边坡;
3 堤坡空间,应优先采用自然土坡,防护应尽量采用可植生的形式,其中硬质防护不应大于 10%;堤坡坡面植物尽量选择固坡、护坡效果好的本地生植物;堤坡坡面应满足地被覆盖率不小于 95%;
4 滩地空间,优先选择坑、塘、湖等低洼区域进行雨水调蓄、消减径流;滩地植被种植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地被覆盖率应不小于 95%;滩地内滨水道路及休闲广场应满足透水铺装率不低于 70%的要求;
5 水陆过渡空间,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水边护岸宜选用生态护岸形式,维持河流的横向连通性,生态护岸率应不小于 90%;用地空间条件允许的尽量拉缓边坡(缓于 1:5),应全部采用灌木为主的植物生态护岸。
10.3.3城市水系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道、湖泊、湿地常水位以下断面护砌形式的确定应考虑可补给水量,使蒸发渗漏量小于可补给水量。
2 应采用生态的材料,保证河道的竖向连通,以利于水生植物的生长和水下生态系统的营造。
3 在土壤渗性能差、地下水位高、地形较陡的地区,选用渗透设施时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塌陷、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4 常水位以下水深宜 0.5m~2m,有条件时利用竖向高差形成循环,利用喷泉、瀑布、跌水等,营造富有生机与活力之景观。
10.4 河湖调蓄
10.4.1城市水系海绵城市的设计布置,应保证河湖行洪排涝、输水、通航等基本功能不受影响。
10.4.2河湖、湿地均应具有雨水调蓄功能,其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控制目标及设施在具体应用中发挥的主要功能,选择容积法、流量法或水量平衡法等方法通过计算确定。
10.4.3城市水系调蓄设施应明确调度运行方式,并设置水位、水量和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及自动化调度系统。
10.4.4应充分利用蓝线和滨水绿化带之间的空间滞蓄雨水,增强城市应对超标暴雨的整体韧性。
10.4.5湖泊、湿地设计应考虑运行维护的便利,尽量减少维护频次。
10.5 水质保持
10.5.1水生态修复设计应强化自然修复和生态工程修复相结合,营造水生植物、动物良好的生境。
10.5.2水体净化设计可采取人工增氧、生态浮床净化、生物水处理、生物接触氧化等技术。
10.5.3对于汇入城市水系的排水口,设计应遵循以下要求:
1 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对现有污水排放口应采取封堵、截留等相应措施,禁止污水直排入河。
2 新增的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装置,并进行水质监测。
附录 A 海绵城市建设审查要点
附录 B 方案阶段文本要求
附录 C 施工图阶段文本要求
附录 D 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现有问题调查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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