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我国的货币制度,以便利交易和核算,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命令规定新人民币自1955年3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同时收回旧币。
旧币(来自网络)
新币面额,主币分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辅币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种。新旧币的折合比率,定为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可见当时的货币面额大得让我们难以想象。所有旧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自新币发行之日起,持有旧币者均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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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5年5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兑换一万元以上的旧人民币。命令还规定,凡伪造或行使假币,依照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治罪;凡借发行新币进行投机或经营兑换新旧币从中渔利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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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新人民币的发行工作能顺利进行,各地曾组织了大批报告员和宣传员,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国家的倾向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各地设立了7万个以上的兑换机构和代理兑换机构,在比较偏僻的地区,还设有流动兑换组织。从1955年5月10日起,全国城乡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已全部是新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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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除5月1日起已停止兑换一万元以上的旧币外,从6月11日起,全国各地银行停止收兑五千元以下的旧人民币。至此,我国发行新人民币的工作胜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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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新人民币期间,市场情况正常,代销活跃,物价平衡,人民储蓄数额增长的速度也是前所未有的。新币命令公布后,全国人民热烈拥护,这是国经济力量日益强大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