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合同装运案例
某A公司与阿联酋迪拜某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 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月31日,要求提供“Full setoriginalclean on board oceanBill of Lading……”(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4月27日接到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地位,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
案例分析:
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却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以下教训:
(1)应尽早办理装运。A公司虽然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办理了装运,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但距B公司开证时已4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内,由于货物本身的消费特征以及国际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有可能大幅下降,为避免价格下降给我方带来的损失(其实也为避免我方的损失),我方应尽快办理装运。在此案中,B公司曾多次来电要求我方尽早装运,但我方认为装运期仍未到,没有很合理地安排生产进度,以致在装船期即将临近时才办理装运,货物到港时已距B公司开证时5个多月,又恰逢当地市场价格下降,其实已为客户拒付货款埋下了伏笔。
(2)应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6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我方应提供相应的提单,以便做到“单证相符”。根据《UCP600》 第二十三条A款第2项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应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案中的提单(提单上没有印就上述词语)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只要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就行了。如果我方业务人员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托运单(在托运单上注明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能根据托运单内容与《UCP600》的规定制作并签发提单,银行能根据信用证与《UCP600》来审核A公司交来的议付单据,那么上述案例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因此,本案例的拒付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在信用证的装船期内尽快办理装运,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6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
2. 违约金条款的陷阱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隐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事物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般说来,中方作为出口方时,其履约能力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
(1)货源。货源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最根本的基础。虽然并非一定要在备妥货源之后,卖方才能与买方订立出口合同,但合同标的物起码可以基本有保障或是在国内市场有把握购买、购足的商品。在签订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本地没有生产基地需要到外地组织货源的商品出口合同时,尤其要考虑到货源供应情况。
(2)生产加工能力。参与国际贸易及国际经济交往,参与人必须根据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商品的生产加工能力相宜行事。具体地说,作为出口方与对方当事人签约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比如在洽签服装出口合同时,既要考虑国内生产的面料质量是否能达到对方的要求,还要考虑厂家做工能否达到要求等。凡受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限制,自己甚至国内厂家目前都不能生产加工,或者能够生产加工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的,一定不能盲目成交,否则一旦履约困难,合同中又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将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将陷入极为不利的被动局面。
(3)原材料供应。签订出口合同,考虑自己的出口履约能力时,有时需要把原材料供应是否落实考虑进去。因为有些出口商品,虽然卖方有生产加工能力,货源供应渠道也顺畅,但由于生产加工该商品的原材料比较紧俏,难以充足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能否按时按量履约,最终决定于原材料的供应。此外,出口深加工产品还要考虑到生产有关中间产品的初级原料供应问题。
(4)收购资金。外贸代理企业出口商品货源的取得主要采取买断方式,即由外贸企业向生产加工企业收购。而一般的外贸企业自有资金并不雄厚,主要靠银行信贷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所以,外贸企业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要考虑国内金融市场的走向,银根是否吃紧,收购货源的资金是否落实。缺乏收购资金或不能及时取得收购资金,就无法备货或按时备货出运,造成对外违约,给对方适用违约金条款以口实。
(5)出口许可。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对某些商品,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实行主动配额或被动配额的商品,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因而,如果我方作为卖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合同标的物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出品方必须有把握能够及时取得所需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关于许可证制度,还有一个值得加以注意的问题是,国家有时可能会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适时作出调整,所以出口合同中应将国家有可能作出的这种调整作为政府行为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以便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调整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出口方能够援用不可抗力条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履约期限。履约即双方具体实施合同义务,各自实现合同目标的行为过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环节很多,涉及面广。有些工作由交易双方完成即可,有些则需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地区)的商检部门、运输部门、银行、海关、保险公司等各有关方面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所以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信用证结汇期等期限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周密测算,留有余地,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应由己方负责完成的?各项工作,否则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延误,都有可能形成违约,造成损失。
在本案中,中方进出口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能理性地分析自己的履约能力,并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金条款,加强防范意识,就不至于遭受那么大的经济损失。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履约流程案例
湖南某外贸公司A与美国一家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外销合同,采取L/C+CFR的贸易方式,如果你是该外贸公司的业务员,请向总经理说明A公司出口交易的主要流程。
分析:
(1)催证。外贸合同签订后,出口商要催促进口商开立信用证。
(2)审证。出口商收到通知银行送来的信用证后,经审核无误,接受信用证,即可开始备货、装船等事宜。如信用证有误,可要求进口商修改。
(3)租船订舱
在CFR术语下,出口商一边备货,一边还要寻找合适的船公司,以提前做好装运准备。
确定好船公司后,出口商即应根据相应的船期,配合装运期限进行订舱,经船公司接受后发给配舱通知,凭以填制其他单据,办理出口报关及装运手续。
(4) 申请检验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ction),并备齐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检验。
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根据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相应的商检证书,如品质证书、健康证书等。
(5) 申请产地证
出口商填妥相应的产地证明书向相关单位申请签发,其中《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与《普惠制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则应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申请。相关机构经过审核,根据出口商的申请,签发相应的产地证书。
(6)申领核销单
我国法律规定,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商在报关前,须到外汇管理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填妥核销单后,出口商即可凭以向海关申请核销备案。
(7)报关
出口商办完以上各项手续后,将货物送抵指定的码头或地点,以便报关出口。
出口商填妥《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备齐相关文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等),向海关投单报关。
海关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签发加盖验讫章的核销单与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给出口商,以便其办理核销与退税。
(8)装船出运
通关手续完成后,货物即装上船,开航。
船公司须等到货物已装上船(B/L上有记载On Board Date),并启航后才签发提单,因此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就可到船公司领取《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9)发送装运通知
出口商将货物运出后,应向买主寄发《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尤其是在FOB、CFR术语下,保险由买方自行负责时,出口商须尽快发送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凭此办理保险事宜。
(10)备齐相关单据办理押汇
货物装运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规定,备妥相关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货物运输保险单、商检证书、产地证、信用证等),并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向出口地银行要求押汇(Negotiation)。以出口单据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押汇单据经押汇银行验审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即拨付押汇款,通知出口商可以结汇,同时收取一定押汇费用。此外,银行还将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给出口商。
(11)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商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文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向外管局办理核销,办理完成后,外管局发还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
(12)出口退税
核销完成后,出口商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与商业发票前往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D/P与L/C履约流程区别案例
肖宇是某高校外贸专业毕业生,应聘到某外贸公司做外贸业务员。遇到的第一个客户是多哥的,要求做D/P,但他不清楚跟信用证操作流程有什么区别,在外贸论坛上发帖求助。
请帮助肖宇解释D/P与L/C的区别。
案例分析:
D/P就是托收的一种,也叫“付款赎单”,即出口商根据合同的约定装运货物后,将约定的所有单据(包括主要的单据提单和商业发票)交给自己的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行按照托收人(出口商)的要求,将单据寄往付款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代收行),并指示代收行及时向付款人提示单据。付款人在接到代收行的提示后,向代收行付清所托收的款项后,代收行向付款人移交单据,并将受到的款项会给托收行,托收行收到款项后划入收款人的账户。
在D/P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采用"托收"方式,出口地银行也不需垫付款项。
(3)进口地银行同样不需垫付款项,可直接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
(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T/T方式履约案例
李莹是广州特牧尔电子科技公司的业务员,在外贸论坛里发布业务求助信息如下:
“我的客户是南非的,之前已经说过是T/T的交易方式,但他现在准备下样品单又提出说要等我们给了他提单之后才安排货款。我问了货代那边,提单就是要物流把我们的货拉走了之后才有的,是这样的吗? 请问我要跟客人如何沟通提前付款的问题?”
请分析李莹提出的问题。
案例分析: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方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方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赊账业务(Open Account Transaction)或延期付款性质(Deferred payment)。俗称“先出后结”。
出口方在发货后能否按时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如果进口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出口方就要发生货款落空的严重损失或晚收款的利息损失。因此,除非进口方的信誉可靠,出口方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
本案例中,客户的要求就是一种货到付款的做法,俗称后T/T。这种做法对出口商有很大的风险,有可能钱货两空,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
李莹可以拒绝对方的要求,或劝说对方采取前T/T,或者让对方先付一部分定金,出货后,也不能直接将提单正本给进口商,可将提单复印件发送给客户,等货到后,客户付了款再将正本提单放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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