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期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公司治理现代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微观基础。“十三五”以来,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环境逐步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深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模式更加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有所提升。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中国公司治理仍然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与挑战。“十四五”时期,公司治理将进入加速转型与深化阶段,转型方向重点在于治理现代化、股权多元化、运营透明化、创新常态化和经营国际化,转型路径主要包括加快推进制度创新、优化股权治理结构、探索灵活激励机制、促进利益相关方参与以及提升跨国治理能力等。
关键词:公司治理;治理现代化;治理机制;跨国治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向世界一流的国有经济‘五力’评价与提升研究”(20AGL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研究”(20AZD045);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与区域发展智库项目“雄安新区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试点方案研究”(2018P06)。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一组规范各利益相关者的有关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最核心的制度框架,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实现公司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环境、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利益相关方参与等多个维度加以完善。从制度层面看,2015年发布的《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引发新一轮全球公司治理变革热潮,中国作为G20成员国之一,必须加快推进公司治理制度与全球标准相接轨。从实践层面看,伴随国内外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变迁,以及企业内部战略调整、组织变革和管理创新,公司治理也步入关键的转型时期,呈现出一些新方向和新趋势。展望“十四五”,中国企业必须尽快适应新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地推动公司治理转型,提升内部治理效率,塑造核心竞争力,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企业。
二、“十三五”公司治理改革的进展与成效
(一)公司治理制度环境逐步完善
“十三五”时期,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日臻完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体系逐步健全。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厘清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功能定位,建立透明、规范的政企关系,是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础条件。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到“管资本”为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再到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并不断深化。“十三五”时期,中国积极发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两类平台,“三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日益完善,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微观层面的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化,治理机制愈加市场化。
二是正式制度建设日趋完善。进入“十三五”以来,中国相继出台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了外部监管。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群体,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指引和制度文件,在加强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公司行为、完善激励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改革退市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由此,中国公司治理也逐步从事件治理向制度引领的模式转变。
三是自律监管体系逐步健全。在正式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公司自律自治格局开始形成。一方面,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各类社团组织,在公司治理改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它们通过第三方指导、监督和评价等方式,促使公司治理社会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另一方面,作为公司治理水平领先的上市公司群体,自律组织与自律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进展。自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2年正式成立之后,各地方上市公司协会先后成立,它们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和实践,有效地提升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二)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
长期以来,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领域,改革路径逐渐从早期的产权多元化为主转向混合所有制为主。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资本的互补效应,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大幅提升企业运营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近年来,伴随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加速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不断优化,公司治理明显改善。
在制度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重点任务,配套制度体系加快完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进一步提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分类、分层推进混改的方向和路径,成为指导国有企业混改的纲领性文件。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对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操作层面引导企业规范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实践层面,“十三五”时期,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推进,并取得了突出成效。在竞争性领域探索取得成效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垄断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开启了“破冰”之旅。2016年在七大重点领域,先后选择3批共50家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通信、军工、油气、铁路等垄断行业,以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目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七大重点领域已迈出实质性步伐。在实施混改的企业中,“一股独大”问题明显改善,企业股权结构逐步优化,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提升,这也证明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选取了多种路径和模式,包括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外资、战略投资者以及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促使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机制更为有效。与此同时,引入的各种非国有资本为国有企业带来了领先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模式、前沿的经营理念等,提高了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持续完善
“十三五”时期,中国国有企业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领导作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深入推进。
一是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中国结合实际做出的公司治理制度创新。2015年印发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2017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建立“讨论前置”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与改进公司治理相互融合,并在公司章程中有所体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吴秋生等,2018),抑制国有企业高管腐败(严若森等,2019),从而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企业经营绩效。
二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公司制是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经过漫长的历程,中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中国新一轮公司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此后,中国开启了新一轮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目前,中央企业已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各地方国有企业也基本完成改制目标,有力推动了中国公司治理现代化进程。
(四)民营企业规范治理模式日益成熟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政策,为其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外部环境支持和自身发展需求的双重驱动下,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持续优化,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一是家族制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十三五”以来,创业型家族企业控制人年轻化趋势明显,家族企业治理理念开始发生转变,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也日益规范和高效。通过对典型家族企业的剖析可以发现,与早一代家族企业持有的传统观念和企业文化相比,新一代家族企业的传承者表现出高度的包容性、合意性、平等性以及关注家族精神文化等特征(杜宽旗等,2017)。同时,家族企业治理也会受外部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企业所在地区的投资者保护越完善,经理人市场越发达,创始人家族越倾向将控制权让渡给职业经理人(徐细雄等,2018)。本地劳动力市场越发达,创始人“去家族化”改革的意愿越强,进而对改善公司治理和提升公司绩效的作用越明显(吴超鹏等,2019)。也就是说,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不断发展,为家族制民营企业更好地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提供了有效支撑。
二是科技型民营企业治理机制创新成效显著。“十三五”以来,我国科技型民营企业在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尤其是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发展,一大批科技型民营企业迅速成长,并涌现出许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这类企业具有知识和技术密集度高的特征,非常适宜推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在上市公司群体中,民营控股公司也是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主力军。上述治理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为我国科技型民营企业吸引了众多的高端人才,从而充实了公司的智力资本,创新了公司的经营理念,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五)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有所提升
“十三五”期间,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改革动作频频,市场的包容性、适应性、覆盖面不断提高,为优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平台。在上市公司群体规模进一步壮大的同时,公司治理水平也在稳步提升。根据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从2015年的62.07提高至2019年的63.19。从分项指数评价结果来看,在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治理六大维度中,股东治理和监事会治理两项指数的提升幅度最为显著;从控股股东性质来看,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整体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行业属性来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排名靠前(李维安等,2019)。此外,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也显示,中国的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已升至第31位,其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更是由2017年的第119位跃升至第28位。
三、当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十三五”期间中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与改革实践均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与公司治理现代化目标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受经济格局变化和技术范式变革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治理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一)与相关制度体系融合程度不够
公司治理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公司治理改革与宏观制度环境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需要与市场化改革、法治化建设、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等相互融合、协同推进。
一方面,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制约公司治理效应。外部环境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程度对公司治理有重要影响。只有在法制化和市场化成熟的环境中,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和制度设计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沈昊等,2019)。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尚不完善,在监管有效性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有待提升。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转让和价值评估体系不够健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入股等长期激励机制的应用。此外,由于外部职业经理人市场成熟度不高,选聘适合公司发展的外部董事和职业经理人也面临一定挑战。
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有待继续深化。当前,中国正在加快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虽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制度细化、机制优化和落地实施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推动监管机构履职方式转变,建立基于股权关系的授权放权机制,应当与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高度融合。当前面临的挑战主要在于,清晰界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层次主体的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的平台作用(黄速建等,2019),赋予微观治理主体应有的治理权限并实现有效监管。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治理效应有限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改善股权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当前,从混改后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重混轻改”问题较为严重,股权结构的变化并未发挥应有的治理效应。
一方面,一些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股权治理结构并未得到优化。受观念落后、持股比例悬殊、路径依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仅仅停留在股权结构变化的表层,并未触及公司治理改革的深层内容。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通常面临几大难题:国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是否改变?其他股东的进入能否对其形成有效制衡?董事会中代表非国有资本的董事是否拥有话语权?如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仅实现了形式上的“混合”,却没有实质上的“改革”,那就无法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效应。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长效治理机制未能及时建立。在实践中,一些企业虽然实施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了非国有资本,也市场化招聘了中高层管理人才,还尝试了股权激励等长期激励机制,但最终的效果却不理想。深层次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只是在形式上进行了治理机制创新,未能从根本上将长效治理机制运用到位。
(三)多元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欠缺
倡导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外部治理机制,已逐渐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变革的新趋势(Carrillo,2007)。当前,中国多元主体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还不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渠道较少,参与程度较低。
首先是参与条件不充分。一些公司在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方面仍显不足,发布信息不充分、不及时,甚至“避重就轻”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使得利益相关方难以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削弱了它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可行性。
其次是参与渠道不畅通。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依然是公司治理的实质性主体,而中小投资者、供应商、客户、社区、媒体等治理力量被严重忽视。在相对封闭的公司治理体系中,与公司运营高度关联的外部主体,缺乏反映诉求、表达意愿的渠道和途径,因此很难对公司治理和运营活动产生影响。
最后是参与方式不合理。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媒体监督能够有效降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尤其是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媒体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虽然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等优势,但也存在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足等弊端,甚至还可能受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亟待完善相关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和引导。
(四)创新战略亟须相应的治理转型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企业对物质资本的依赖已经转变为对无形资产的依赖,以知识为基础的智力资本在企业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创新活动的要求,激发智力资本创造力,迫切需要加快公司治理转型。
一是传统治理模式不适应创新活动要求。创新活动的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和长周期等特点,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决策层面看,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董事会结构,根据战略需要、专业知识、从业经验等挑选适合的董事会成员,同时建立并充分发挥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支撑作用。从执行层面看,由于从研发投入到成果转化的周期相对较长,传统的短期激励和一次性奖励措施效果有限,有必要对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推行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同时还要考虑人员引进和流动带来的动态激励需求。从制度层面看,创新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失败率,对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为此需构建适应创新规律的风险识别和防控体系。
二是对智力资本激励不足影响创新绩效。在创新战略的驱动下,智力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公司绩效的贡献已逐渐超越实物资本,高学历、高素质的知识型员工已成为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他们具有更高的学习能力和更强的创新意识,也更加注重自我实现的需求。如何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变革和治理机制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智力资本的创造力,同时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是新时期公司治理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国际化经营带来新的治理挑战
在对外开放政策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企业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海外资产规模大幅增长。企业快速融入全球竞争的同时,对公司治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必须适应国际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公司治理制度也呈现出全球化和趋同化的特征。从实践来看,由于制度距离和文化距离客观存在,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现实难题,突出表现在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控制力不足、经营活动受东道国利益相关方阻碍等多个方面。因此,如何尽快适应国际公司治理规则,并逐渐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是中国企业获取跨国经营制度合法性,进而赢得国际社会认可和尊重,需着重解决的现实问题之一。
二是必须适应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企业在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同时,内部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当前,中国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团队的国际化现象日益普遍。尽管引入外籍董事(或高管)有助于促进公司的研发投资(李卿云等,2018),提升公司的创新绩效(丁潇君等,2020)。但不应忽视的是,如果外籍董事(或高管)与其他成员之间存在较大的文化差异,也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此外,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更加复杂,其不仅要处理一般性的内部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还要处理与东道国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以克服制度、文化等因素带来的外来者劣势,因此加快探索有效且适宜的跨国治理模式尤为必要。
四、“十四五”公司治理深化的方向与路径
展望“十四五”,在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治理要求的共同驱动下,中国公司治理将步入加速转型与深化阶段。公司治理转型方向的重点在于治理现代化、股权多元化、运营透明化、创新常态化和经营国际化,转型路径主要包括加快推进制度创新、优化股权治理结构、健全外部治理机制、建立灵活激励机制以及提升跨国治理能力等。“十四五”时期中国公司治理深化的原则、方向和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十四五”中国公司治理深化原则、方向与路径
(一)加快推进制度创新,促进治理现代化
为实现公司治理现代化,“十四五”要持续优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环境,加快推进相关制度创新与落地,并促进其与公司治理制度相互融合、协同发展。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公司治理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机制为核心任务。当前,应重点规范外部董事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降低人员选聘与考核的随意性,提高专业人员与公司需求的匹配度。
二是加强法治化环境建设。公司治理外部制度环境的法治化程度,决定了其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力。比如,创新型企业在实施长期激励和股权交易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估值难的问题,也时常遭遇侵权事件的冲击,因此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程度刻不容缓。重点措施包括:加快发展具有专业知识和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改进知识产权纠纷的举证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是探索制度创新,促进制度融合。“十四五”时期,伴随中国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应特别注意相关制度创新与公司治理制度的融合,并确保相关制度执行与公司治理能力相匹配。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例,国有资本授权放权的改革进程必须与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协调一致。对于尚不具备相应公司治理能力的企业,如果授权放权速度过快、范围过大,则可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而对于已经建立起规范治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如果授权放权改革过于保守,则又可能会限制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二)优化股权治理结构,发挥股东制衡效应
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虽有助于优化股权结构,但并不必然带来治理绩效的改善,关键在于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实现从“混”到“改”的跃变。
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保持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看,战略投资者比财务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关注度更高,参与决策和治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也更强。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应优先选择有益于公司持续发展的战略投资者,尽量规避仅关注短期盈利的财务投资者。从持股比例看,股权集中度过高或者过低都不利于公司治理绩效的改善。因此,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保持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促进大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统一,提高其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积极性(王欣等,2018)。
二是促进多种资本优势互补,发挥异质股东的制衡效应。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在于发挥不同类型资本的优势互补效应。与国有资本的股权多元化相比,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混合结构对公司绩效提升作用更加明显(郝阳等,2017)。为此,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与实力较强且能够发挥互补作用的非国有资本开展合作。并且,在改革后的公司治理中,要确保异质股东代表能够平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真正实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
(三)健全外部治理机制,提高运营透明度
展望“十四五”,在共享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外部治理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首先,要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增强公司运营透明度。透明运营是国际公司治理规则中的一个基本要求,评判的主要标准是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时效。因此,针对当前中国企业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围绕评判标准展开。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要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畅通公众监督举报通道,加大对违规公司的惩处力度,切实解决披露信息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的问题。在信息披露时效方面,要加强新媒体平台的应用和管理,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回应、主动披露。
其次,应构建完善的外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公司行为对相关主体乃至整个社会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对于公司的监督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监管机构的正式制度,还应有效激发和调动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具体至实践中,要大力发展客观中立的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规范引导新闻媒体、自媒体等主体的监督行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监督体系和网络,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提升监督实效。与此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公司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进而有效抑制公司的违规行为。
(四)建立灵活激励机制,适应创新发展要求
公司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至关重要。“十四五”时期,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完善智力资本的长期激励机制,并加以动态调整和优化。
在治理结构层面,要赋予智力资本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控制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提升智力资本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赋予其部分控股权和决策权,是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中国企业在实施技术骨干持股制度时,主要将其视为一种激励手段,而很少关注其应有的治理效应。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先进做法,适当提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比例,吸收技术总监加入公司董事会,或者聘请核心技术人员加入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智力资本的治理作用。
在治理机制层面,要赋予智力资本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益权。赋予技术骨干一定的股份有助于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其对企业的归属感。但是,如果分配机制设计不当,则可能会适得其反,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企业要为技术骨干设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长效激励机制,并在发展的过程中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五)提升跨国治理能力,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逐步深入,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相对而言,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时所面对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展望“十四五”,提升中国企业的跨国治理能力,降低国际化经营风险,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首先,要加快接轨国际公司治理规则,规范治理体系和经营行为。中国跨国公司应尽快熟悉、了解和对接国际公司治理规则,不断提高自身治理体系的规范化程度。同时,要对标世界一流企业,吸收借鉴它们在跨国治理制度设计与实践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不断强化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筑牢稳健发展屏障。
其次,应逐步优化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持续提升跨国治理能力。跨国治理能力的形成是一个动态演化过程,需要不断调整、优化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使其与外部环境和发展战略相匹配。在母公司层面,可吸收有海外背景或专业经验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或设立专门的跨国投资与风险控制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国际化程度、东道国特征和控股比例等制定差异化的集团管控模式。在海外子公司层面,可根据子公司的战略定位、治理能力等情况赋予相应的决策自主权,同时还要注重加强与东道国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五、结语
“十三五”时期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可喜成效,公司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在制度建设方面,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补充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在治理结构方面,产权制度改革促使股权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一股独大”问题和民营企业“家族式”治理问题明显改善;在治理机制方面,长期导向的股权激励机制和员工持股制度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然而,立足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国公司治理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突出表现在:法治化制度环境建设不够完善,与相关制度体系的融合不足;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治理效应发挥不够充分;利益相关方参与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存在欠缺;企业创新发展和国际化经营带来新的公司治理挑战。展望“十四五”,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必须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治理现代化、股权多元化、运营透明化、创新常态化和经营国际化五个重点方向,在改善制度环境、优化治理结构、健全治理机制和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继续深化。具体路径和举措主要包括:加快推进制度创新,促进治理现代化;保持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异质股东制衡效应;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进一步增强运营透明度;赋予智力资本相匹配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探索构建灵活、动态的长期激励机制;对接国际公司治理规则,努力提升跨国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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